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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会章程

晋江市深沪商会章程

(修正案)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是晋江市深沪商会(以下简称本会)。

英文名称:JINJIANG SHENHU CHAMBER OF COMMERCE

英文缩写:JJSHCC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是由晋江市深沪工商界自愿组成的地方性、联合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本会会员分布和活动地域为晋江市深沪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服务、团结会员,引导会员遵纪守法,文明经商,当爱国、爱乡、敬业、诚信、守法的经营者。本会的活动应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晋江市工商业联合会、登记管理机关晋江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长。

第六条  本会的会址在晋江市深沪镇坑边新村49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反映会员意见、要求和建议,在会员与政府之间发挥桥梁作用,当好政府管理非公有制经济的助手。

(二)为会员和社会提供市场、技术、商品等信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会员提供管理、法律、会计、审计、融资、咨询等服务。

(三)开展工商企业专业培训,帮助会员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生产技术和产品质量。

(四)按照国家有关政策,组织会员举办和参加各种对内对外展销会、交易会,组织会员出国考察访问,帮助会员开拓国内国际市场。

(五)为会员提供必要的证明,协调关系,为会员和企业调解经济纠纷。

(六)增进各社会工商社团及工商经济人士的联系和友谊,促进经济、技术和贸易合作与发展。组织各种形式的联谊活动,增强会员与政府有关部门、企业、行业协会的互相联系。

(七)办好政府和有关部门委托的事项。

第三章 会

第八条  本会会员由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

(一)具有法人资格的工商企业和其他有关社会组织,经申请批准后,均可成为本会的单位会员。

(二)工商企业的投资者和经营者、个体工商业者经申请批准后均可成为本会的个人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携带有效证件进行会员登记;

(三)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举办的各种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商会工作的知情权、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理事会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和名誉;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上级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积极参加本会举办的活动;

(六)在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党群组织代表大会中担任代表和在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中担任委员的会员,有反映本会意见和建议的义务。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五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1. 如无特殊原因一年及以上不按规定交纳会费;

  2. 一年及以上不按要求参加本会活动;

  3. 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4. 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5. 个人会员被剥夺政治权利。

第十六条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十七条 本会置备会员名册,对会员情况进行记载。会员情况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修改会员名册,并向会员公告。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大会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决定本会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七)决定更名、终止及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每届五年,每年召开1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本会召开会员大会,须提前15日将会议的议题通知会员。

会员大会应当采用现场表决方式。

第二十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决议事项符合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本会终止,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按得票数确定,但当选的得票数不得低于到会会员的1/2;罢免理事,须经到会会员1/2以上投票通过。

(三)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应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 ,须经到会会员1/2以上表决通过。

(四)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1/2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本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理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发起人商请成立时的会员共同提名,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二)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大会召开前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监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

理事会不能召集的,由1/5以上理事、监事长、本会党组织或党建联络员向党建领导机关申请,由党建领导机关组织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三)根据会员大会授权,理事会在届中可以增补、罢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1/5。

第二十三条  每个理事单位只能选派一名代表担任理事。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备案。该单位同时为常务理事的,其代表一并调整。

第二十四条  理事的权利:

(一)理事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情况、财务情况、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与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见建议;

(四)向理事长或理事会提出召开临时会议的建议权。

第二十五条  理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利益,并履行以下义务: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在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三)不利用理事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不从事损害本会合法利益的活动;

(五)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会的保密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谨慎、认真、勤勉、独立行使被合法赋予的职权;

(七)接受监事长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负责人;

(三)决定聘请本会永远荣誉会长、永远名誉会长、名誉会长、顾问;

(四)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五)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聘任各机构负责人;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和解释本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指导本会会员工作;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每届 5 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理事会与会员大会任期相同,与会员大会同时换届。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

第三十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第一、三、四、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三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也可以随时召开。

第四节  负责人

第三十二条  本会的负责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在本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七)无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会长、秘书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会长、秘书长,会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并不得来自同一会员单位。

第三十三条  本会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连任不超过2届。

聘任或者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任期不受限制,可不经过民主选举程序。

第三十四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因特殊情况,经会长推荐、理事会同意,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常务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聘任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五条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负责人被罢免或卸任后,不再履行本会法定代表人的职权。由本会在其被罢免或卸任后的2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原任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本会可根据理事会同意变更的决议,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三十六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向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报告工作;

(四)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会长应每年向理事会进行述职。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委托或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推选一名副会长(或常务副会长)代为履行职责。

第三十七条  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拟订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四)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五)拟订内部管理制度,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六)负责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八条  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出席会议成员核签。会议纪要、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或备查,并至少保存10年。

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在2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通报或备查。

第三十九条  本会设立监事长1名,监事长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监事长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四十条  监事长的选举和罢免:

(一)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二)监事长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四十一条  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本会的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长。

第四十二条  监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执行本会决议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会员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长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党建领导机关、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长审议的事项。

第四十三条  监事长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长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五节  内部管理制度和矛盾解决机制

第四十四条  本会建立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完善相关管理规程。建立《会员管理办法》《会费管理办法》《理事会选举规程》《会员大会选举规程》等相关制度和文件。

第四十五条  本会建立健全证书、印章、档案、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会场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六条  本会证书、印章遗失时,应及时向理事会报告,在覆盖本会活动范围内公开发布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可以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重新制发或刻制。如被个人非法侵占,应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

第四十七条  本会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如发生内部矛盾不能通过协商解决的,可以通过调解、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

第五章 党建

第四十八条  本会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走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之路。

第四十九条  本会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如暂不能单独建立党组织,支持通过联合建立党组织、选派党建工作联络员等方式,在本组织开展党的工作。

第五十条  本会党组织是党在本社会组织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能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本社会组织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

第五十一条  本会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党组织对主要负责人审核意见;本社会组织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五十二条  本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五十三条  本会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交叉任职,优先推荐社会组织领导班子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党的组织以及纪检组织领导。

第五十四条 本会支持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受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五十五条  本会收入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六条 本会的收入除用于与本会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非营利事业。

第五十七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十八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六十条  本会重大资产配置、处置须经过会员大会或者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议。

第六十一条  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社会团体遭受损失的,参与审议的理事(常务理事会)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常务理事会)可免除责任。

第六十二条  本会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本会发生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本会发生违法行为或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六十三条  本会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会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七章   信息公开与信用承诺

第六十四条  本会依据有关政策法规,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会员公开年度工作报告、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报告、会费收支情况以及经理事会研究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其他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登记事项、章程、组织机构、接受捐赠、信用承诺、政府转移或委托事项、可提供服务事项及运行情况等信息。

第六十五条  本会重点围绕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对象和收费标准等建立信用承诺制度,并向社会公开信用承诺内容。

第八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六十六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提交会员大会审议。

第六十七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大会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后,在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九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六十八条  本会终止动议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提出,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九条  本会终止前,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七十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七十一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党建领导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

第十章 附则

第七十二条  本章程经2022年6月26日第七届第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七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七十四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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